案情简介
2019年12月1日,李某进入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淘宝美工工作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,工资为10000元/月。2019年12月18日,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辞退。李某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。
公司认为,李某自入职以来多次请假,工作成果亦不能满足要求,且部门内其他员工对其认可度较低,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,辞退符合法律规定。
李某则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也未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说明,仅对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水平进行了口头约定。同时,李某表示请假是履行了请假手续的,工作成果符合要求与否,也应当有明确标准。
争议焦点
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处理结果
经仲裁委调解,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。
案例分析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试用期应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。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仅口头约定试用期,该试用期不具备法律效力。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假设本案试用期成立,能否认定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?第一,李某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,并无不当。第二,岗位录用条件应事先确定并由劳动者确认。公司辩称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,但未能将录用条件及告知情况进行证明。故即使试用期约定有效,公司的做法依然违法。
案件思考
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当然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试用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和适应的期限,在劳动合同中正确约定劳动合同和试用期期限,并区分岗位合理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,才能正确发挥试用期的作用,降低用工风险。
来源: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